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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約定利息起算時間應按照法定時間計算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2年9月17日,置業(yè)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建設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設集團公司對某會展中心工程進行總承包施工。2013年6月25日,置業(yè)公司向建設集團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通知建設集團公司中標某會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置業(yè)公司和建設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雙方對工期、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有關工程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建設集團公司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因置業(yè)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建設集團公司多次向置業(yè)公司送達聯系函,請求置業(yè)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相應損失。2014年11月3日,第三方工程管理公司出具《結算審核報告》,置業(yè)公司、建設集團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分別在審核報告中的審核匯總表上加蓋公章并簽字確認。2015年2月5日,案涉項目停工。2018年1月31日,建設集團公司對置業(yè)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請求置業(yè)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確定案涉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審理法院認為,置業(yè)公司在沒有為案涉工程辦理建設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將工程發(fā)包給建設集團公司施工,對合同無效負有主要責任,施工過程中,置業(yè)公司也未完善相關手續(xù),且拖延支付工程款,致使案涉工程停工,存在較大過錯。雙方合同約定“結算后28天支付工程款”,雖然雙方就已施工工程進行了工程價款審核,但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并未實際竣工驗收,也未進行最終結算,無法按照合同約定認定應付款時間即利息支付起算時間。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仍然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時間,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工程施工情況、工程停工時間,認為建設集團公司主張按照2015年3月1日起算利息具有合理性。

  律師提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經常是雙方爭議的焦點。確定利息的起算點,也就是工程款應付款時間應當首先按照合同約定予以確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類似本案的情況,按照合同約定無法確定應付款時間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如果按照法律規(guī)定仍然無法確定的,法院有權根據案涉項目的實際施工情況、各方就停工的過錯、合同無效的過錯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合理的利息起算時間。

  作者單位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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